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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1271日期:2021-12-11 10:29:08

新国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GB/T 40248-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5-21发布 2021-12-01实施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6 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7.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7.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j)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8.1.3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 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

    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e)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5.2.6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防火巡查记录表示例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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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防火检查记录表示例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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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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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 新国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