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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 纺织工程的电气防火设计要求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748日期:2019-11-08 09:38:39

 

纺织工程即纺织产品生产工厂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种纺织及染整工厂、纺织服装加工厂、化学纤维制造厂、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建设工程。因纺织工程本身特点,其防火设计显得尤为重要,电气设计方面又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一、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1、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2、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3、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少于30min。

(2)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

(3)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

 

4、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6、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7、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8、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9、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衣、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2)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3)麻纺粗加工厂房;

(4)选毛厂房;

(5)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6)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7)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为统一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纺织化纤工厂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丙类生产厂房内烘干、烧毛、联苯炉等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

(2)丙类物品的原料库、成品库、废料库、纺部、加工部、织部(湿加工除外)、化纤后加工车间、印染后整理、服装加工、成品检验及打包等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针对可燃物的初期燃烧特性、空间高度和设备遮挡等环境条件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精对苯二甲酸仓库等粉尘爆炸环境设置探测器有困难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3)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记录介质库宜设点型感烟探测器。

(4)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4、涤纶、锦纶、干纺腈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等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困难的部位及湿纺腈纶、粘胶纤维、印染等湿加工车间,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5、亚麻栉梳车间、精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装置精对苯二甲酸投料等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及以有机溶剂制备原液的腈纶原液车间、醋酸纤维原液车间、聚酯生产等存在爆炸性气体的危险环境,其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三、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1、纺织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划分防雷类别,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纺织工程的户外燃料油、润滑油储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3、化工原料罐、可燃气体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4、纺织工程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5、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等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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