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室不超3户的扩展案例及错误示例-核心筒方案误区!
建立在增强安全措施基础之上的特例可行,但特例不应成为扩展极端案例的理由。
根据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针对本规定要求,规范图示和日常应用中引伸了特例情况,通常认为,建立在增强安全措施基础之上的特例可行,但特例不应成为扩展极端案例的理由。(文末附判断准则!)
本文导读:
1、再谈核心筒方案-疏散走道的安全出口设置原则!
2、2019:再谈建筑核心筒消防安全疏散方案!
3、从火灾风险等级,看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附误区分解!
注1:危险区域包括各室内功能房间等。
注2:次危险区域包括疏散走道等。
注3:相对安全区域包括防烟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
注4: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建规》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详见专题:从火灾风险等级,看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附误区分解!
二、对于需要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建筑,当疏散门(或户门)通过疏散走道进入安全出口时,除不大于3户的特殊情况外,其疏散走道应具备两个安全出口,尽量分散布置,以满足双向疏散的要求,且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
详见专题:2019:再谈建筑核心筒消防安全疏散方案!
三、前室穿套应予禁止!
详见专题:“前室穿套”的前生今世-建筑防火漫谈
根据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针对本规定要求,规范图示和日常应用中引伸了特例情况,通常认为,建立在增强安全措施基础之上的特例可行,但特例不应成为扩展极端案例的理由,讲解如下:
一、建立在增强安全措施基础之上的特例可行:
在示例1中,开向前室的门不超过3樘,通常认为可行,示例2、示例3在前室加了一道门,有效规避了管井、电井门直接开向前室的情况,安全保障有所提升,通常认为可行。
二、特例不应成为扩展极端案例的理由:
1、有人依据示例2的情况,推导出6户通过走道进入前室的方案(示例4),不应许可。
2、有人依据示例3的情况,推导出大于3户通过短走道进入前室的情况(示例5),不应许可。
3、以上两个示例(示例4、示例5),均为不应许可的极端案例,误解了规范图示的本意和处置原则。
判断原则:为防止极端方案的出现,我们可以通过取消过道门的方式判断,如取消过道门后满足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大于3樘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过道是一种加强安全的措施,否则不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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