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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形式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740日期:2019-05-03 08:15:22
(一)基本形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火灾自动报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的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称为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保护。  
  2.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称为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大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保护。    3.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称为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的容量较大,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的保护。
(二)报警区域与探测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形式多样,功能各异,规模不等。为了便于早期探测、早期报警,方便日常的维护管理,在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人们一般都将其保护空间划分为若干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又划分了若干个探测区域。这样这可以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着火部位,便于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  
  因此,所谓报警区域就是人们在设计中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空间,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单元。一个报警区域可以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但同一个防火分区不能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内;同一报警区域也不能保护不同楼层的几个不同的防火分区。  
  探测区域就是将报警区域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是火灾探测器部位编号的基本单。一般—个探测区域对应系统中具有一个独立的部位编号。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l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m—l00m之间    这是探测区域划分的基本依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也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①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②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①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③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④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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