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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692日期:2019-06-12 05:58:48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 。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
10.2.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2.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m² 。
10.2.4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² 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条文说明
 
10.2 系统接地
 
10.2.1-10.2.4 这四条规定了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以及接地线的要求。
 
布线
11.1 一般规定
11.2 室内布线

一般规定


 

1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V/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 11.1.2 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

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1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 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11.1.5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 75% 。
    2 无线通信
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级线路的选型要求。
11.1.2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的最小截面积,主要是考虑线路应具有的带载能力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11.1.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在室外敷设的要求,主要考虑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11.1.4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 的场所的敷设规定,潮湿环境大大降低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的绝缘特性,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11.1.5 本条规定了当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要求,主要考虑保障系统运行可靠。

 

11.2 室内布线
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11.2.8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条文说明
 
11.2 室内布线
 
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穿线导管与低压配电系统的穿线导管相同,应采用金属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几种,敷设方式为暗敷或明敷。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要求符合同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 14 部分:试验火焰 lkW 标称预混合型火焰设备、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GB/T 5169.14-2007 规定的燃烧试验要求。
11.2.2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因此这里规定此类线路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对于其他传输线等要求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以避免其在火灾中发生延燃。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传输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相对重要性,所以这部分的穿线导管选择要求较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线路明敷设时,只能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11.2.4 为防止强电系统对属弱电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在同一竖井内敷设。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如果合用线槽应进行隔板分隔。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6 为便于维护和管理,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考虑到线路敷设的安全性,不穿管的线路易遭损坏,故作此规定。

 

11.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便于接线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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