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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消防公司电气火灾专家分享:电气火灾监控相关设计规范摘录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582日期:2019-07-06 11:40:19
 

 

       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已成为火灾发生原因中占比最大的一项,日益受到重视,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一系列设计规范,对于电气火灾产品设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作为业内领先的电气火灾产品提供商,海湾消防公司电气火灾研发总监朱元国特地从已颁布的设计规范中摘选重要部分,帮助各位新老朋友们快速了解相关设计规范。

(1)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警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露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9.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电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9.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9.3.2  保护对象为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2.1.5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2.3.1 隧道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第9章的有关规定;除隧道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外,隧道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的探测长度;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对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12.4.6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JGJ 243-20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2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定为一级:

2)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磁悬浮列车站;

14.3.1 交通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进行设置。

14.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交通建筑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分类:

  •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DG/TJ-2048-2008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被规程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

2.电影院、剧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

7.0.2 除7.0.1规定的场所外,其余二级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可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当建筑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7.0.4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

1.高层建筑中的各楼层照明、电力和空调总配电箱。如有多个防火分区,则宜在每个防火分区的照明、电力和空调总配电箱;

2.多层建筑中的低压进线总开关配电箱;

3.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上级配电箱内。

7.0.5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宜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7.0.6设置在特级建筑中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电流探测外,还应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7.0.7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剩余电流报警整定值应能躲开正常的泄漏电流,系统宜能根据正常的泄露电流自动设定报警整定值,整定值最高不宜超过500mA。

7.0.8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温度报警值不应超过140℃。

 

 

(5)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2.3.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下列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宜设剩余电流火灾报警器: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2)医院及疗养院。

3)剧场,影院等娱乐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所。

5)地下汽车停车场。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手握式用电设备为15mA。

2)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如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易造成二次伤害的场所)为6~10mA。

3)医疗电气设备为6~10mA。

4)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为15~30mA。

5)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为30mA。

6)成套开关柜、分配电盘等为100mA以上。

7)防止电气火灾为300~500mA。

 

 

(6)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6.4.2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小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7)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条文说明:6、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住宅建筑要采取可靠的措施。由于防火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宜大于500mA,为减少误报和误动作,设计中要根据线路容量、线路长度、敷设方式、空气湿度等因素,确定在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的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报警装置。当住宅建筑面积较小,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少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当有集中监测要求时,可将报警信号连至小区消防控制室。当剩余电流检测点较多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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