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数量要求
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对与火灾防控至关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时,需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为依据,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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