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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终于有了明确的消防安全标准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926日期:2021-03-10 09:41:08

出租房屋每间客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不含12岁以下未成年人),每间客厅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赡养、扶养、扶养法律关系除外)。生活区是指生活区。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设置住宅租赁房屋的,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不含出租商品房)。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设置时,不得设置在地上六层以上。设置在木结构等四个防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不得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上。对于地上三层以上的住宅租赁房屋,不得使用木质楼梯或室内无防火措施的金属梯作为疏散楼梯。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建筑中设置的住宅租赁房屋:

一、位于地上5层或5层以下,任何一扇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米(走廊可增加到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楼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二、位于地上6层和7层,有多个单元,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接。任何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米,任何单位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1) 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建筑内设置的住宅租赁房屋,其门与紧急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连廊建筑可增加到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层居民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四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

(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

长期以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消防标准的缺乏是制约消防行业发展的因素。租售同权,租房入户,消防标准为行业开启新的天窗,租赁迎来跨越时代!

_条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住宅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后使用或者使用的房屋。酒店业的客房、廉租房、公租房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条住宅租赁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住宅租赁房屋与其他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将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楼梯和其他疏散设施。

第三条:出租房屋每间卧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不含12岁以下未成年人),每间卧室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设置住宅租赁房屋的,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不含出租商品房)。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设置时,不得设置在地上六层以上。设置在木结构等四个防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不得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上。对于地上三层以上的住宅租赁房屋,不得使用木质楼梯或室内无防火措施的金属梯作为疏散楼梯。

第五条除出租商品房外,出租住宅每层至少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疏散楼梯:

第六条住宅租赁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如需设置,应便于从内部打开。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充电电动汽车。出租人发现电动汽车违章存放、充电的,应当立即督促保管人、充电器搬走。

第七条住宅租赁房屋为木结构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木楼梯房屋或者居民总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设置手动火灾警铃,每层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八条住宅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每个承租人不少于一个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易用的地方。灭火器应为3kg以上磷酸铵(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等级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九条住宅租赁房屋的吊顶和内隔墙采用不燃材料,内隔墙应砌至地板底部,但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租赁房屋除外。

第十条住宅租赁房屋应当设置断路器(熔断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用铜线、铁线等代替熔断器。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电气设备的负荷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金属管、金属封闭线槽或绝缘阻燃聚氯乙烯电气套管保护。对高温、高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住宅出租屋内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用不燃隔墙、封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隔开,并设置自然通风窗。出租人使用相邻房屋租赁的,应当对公共区域内的电线、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扑救初期火灾、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并提醒承租人注意防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前款规定的住宅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共走道及各房间设置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按要求设置电动汽车存放、充电场所。电动汽车和其他功能区统一存放、统一充电的场所,应当用不燃材料隔开,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并安装充电插座和充电后自动断电的装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 居民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

(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出租房屋同一幢建筑物内有大量居民,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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