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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这些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704日期:2022-06-01 17:34:34

6月起,这些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国家标准



GB/T 29315-202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国家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由TC100(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公安部

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尔汇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手拉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倚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GB/T 40951-2021

城市客运枢纽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客运枢纽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由TC529(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行业标准



AQ/T 8012—20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

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AQ/T 3033—2022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地方标准



黑龙江

DB23/T 3208—2022

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7—202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6—2022

石油天然气站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5—2022

冬季消防应急通信保障行动指南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4—2022

粮食仓储及加工企业现场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3—2022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风险评价方法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2—2022

煤化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第1部分:焦化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23/T 3201—2022

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范

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

DB36/T 1497-2021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南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6/T 1489-2021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6/T 1488-2021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规范

江西省气象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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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即将施行的新政策,将影响你的生活!

这些酒不再是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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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工业术语》、《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国家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次新修订的两部“国标”对白酒的定义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 、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

除了主要原料必须是粮谷,“新国标”还要求,即便生产工艺中需要添加部分食用酒精,也必须使用粮谷酿造的酒精。

“新国标”明确,白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将所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调香白酒归属为配制酒,与白酒类别明显区分开来。


固体饮料不得暗示保健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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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宣称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公告》明确,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噪声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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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5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来源 | 中国安全生产网、海湾消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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