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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00米以下民用建筑的消防验收!是真的吗?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760日期:2020-04-02 06:16:16

注意

正式文件里

没有以下内容

 

取消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取消一般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丽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反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正式文件如下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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